优化行政体制改革 确保成果最大化
—基于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缓征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改革全局中处于重要地位。
近年来,我市在行政体制改革上,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先照后证”,完善“一照一码”;推进行政审批相对集中改革,建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和多证联办的服务模式;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市县一体化试点;公开市县乡三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和市县两级政府及部门预决算。市经信系统还专门成立企业帮扶中心,宣传贯彻各级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难题,为企业提供精准帮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013年8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3]29号),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取消、调整、下放、缓征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3项政府性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被列在缓征之列。我市随即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缓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2007年,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使用节能类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的100%返退。由此可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未增加建设单位的建筑成本,基金收取的初衷是旨在加强墙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
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我省在全国范围内是第一家。该文件的出台,在我省乃至全国墙改系统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均引起了较大反响。该项缓征政策的出台,减少了建设单位部分审批程序,无疑会受到建设单位的双手欢迎。
但同时,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我省墙改管理暂时缺少了一个重要抓手,但国家和省政府对墙改工作要求没有降低,节能减排考核指标没有取消,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科学行使墙改管理职能,创新服务,强化管理,防止粘土砖生产和销售回潮,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稳步发展,是我市墙改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财综[2007]77号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减、免、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国务院、财政部未出台新规定的情况下,我省自主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值得商榷。
滁州市的墙改工作经历了20个年头。20年来,在国家、省、市墙改政策的强劲推动下,我市的新墙材行业经历了从小到大,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至今形成了砖、块、板等几大类完整的整体新墙材产品体系,门类齐全,基本可以满足我市建筑市场的需求。在新墙材推广应用上成绩瞩目,我们经历了“禁实”、“实改空”、“全面禁粘”三个阶段,新墙材应用技术日趋成熟,“十二五”期间粘土砖瓦窑淘汰工作取得重大进展,部分县市区已实现粘土砖企业全关停。
在我市实施新墙材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缓征政策的实施,无疑是“自废武功”,不能再有效限制我市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无法更有力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更难以继续发挥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重要作用。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则普遍担心,如果失去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这个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具有价格和传统应用优势的粘土砖很有可能大幅反弹,挤占墙体材料市场,使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遭遇销售困境。
近三年来,我市墙改管理缺少了如此重要的抓手,市县各级墙办多次接到违规使用粘土砖案件举报,新墙材市场秩序经受严峻挑战。缓征政策实施后,由于缺少规范建设单位选择墙材的手段,加之煤矸石砖、粉煤灰砖、小型混凝土砌块等新墙材生产成本与粘土砖相比相对较高,造成周边粘土砖低价涌入我市建筑市场,对新墙材的进一步发展带来很大影响;部分原先有证的企业在产品证书到期后办证热情减弱,导致部分有证企业变成了无证企业;部分县市出现已关停粘土砖瓦窑企业“死灰复燃”现象。
据了解,在国家层面,近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研究墙体材料改革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在相关的新政策尚未出台之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无疑是推动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支柱性政策。
2014年10月29日,国家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80号文件公布了《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其中序号20号项目名称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资金管理方式为缴入地方国考,政策依据为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件,其中“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制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2015年1月13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2号)文件,其中第二条“二、严格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与上述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一致。
2016年1月29日,国家财政部发文《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我们很容易看出,在国家层面,新时期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仅没有被缓征或取消,反而征收范围得以扩大,发挥作用得以加强。这充分表明了国家对墙体材料行业的政策取向,在国家陆续取消各项政府性基金的情况下,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依然保留下来,可见国家对墙改工作的重视。
“十三五”是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关键时期,也是新型墙材提档升级、绿色发展、节能增效的战略机遇期。以滁州市作为安徽省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为契机,认真抓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加强宣传力度,构建我市新墙材质量诚信体系,建立与江苏新墙材企业合作及利益分享机制,不断提高跨区域合作的层次和水平,紧紧抓住并主动融入南京江北新区,推进与南京同城化、与合肥一体化,积极培育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推进我市经济繁荣发展。
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但如何优化体制改革,让改革的成果最大化,让更多的企业真正得到改革的红利,才是该有的题中之意。简政放权绝不是一放了之。减少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必须跟上,放和管两个轮子一起转。
缓征是第一步,那接下来的步骤自然就是取消或者恢复。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可以说这是我省对贯彻中央政府改革精神所作出的大胆尝试。摸着石头过河,就存在两种可能,对了就取消,不合适再恢复。墙材革新是系统工程,“十三五”期间,如何依法行政,优化行政体制改革,使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这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能得到很好延续与执行,是摆在我省、我市面前的当务之急。